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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進口人輸入已領有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貨品,除需申請抵達證明書者外,應於報關進口放行後三個月內,檢具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及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之進口證明用聯影本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進口人輸入時已於進口報單填載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號碼及項次者,得免向原發證機關(構)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