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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