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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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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慈善、志工、義工、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及其職權範圍、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文字。
三、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之文字。
四、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五、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六、易於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七、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不宜使用之文字。
九、其他不當之文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