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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返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
二、於測驗舞弊。
三、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內容總時數三分之一。
前項第三款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重新繳納
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