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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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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