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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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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
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