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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
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
十一月一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修正發布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