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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支出,經
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