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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於提出申請核發完成證
明後,經受理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未及核發完成證明前遭受
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者,受理機
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