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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產業化推動計畫所支付產業化推動
研究發展總經費二分之一,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計畫總經費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產業化推動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