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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