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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