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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先與當地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
前項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
乘積之百分之十二,並應載明於協議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