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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