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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屋內配線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外,用於承載電流導體之材質應為銅質者。
二、導體材質採非銅質者,其尺寸應配合安培容量調整。
三、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伏之絕緣等級。
四、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五、可撓軟線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