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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6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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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議會為審議准予使用土地之對價,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定之。
礦業權者應負擔前項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費,並應提供估價所需之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