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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