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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
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
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
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
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監督及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