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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後專土專用區域新舊關係書圖。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逕為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