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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礦業權設定申請案,申請人為自然人或合辦者,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改由法人續辦,並應檢具改由法人續辦同意書、公司登記證明有關文件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