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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核物料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放射性物料管制相關法規與管制規範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及其處理貯存設施之安全管制。
三、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
四、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
五、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設施之安全管制。
六、核子原料、燃料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
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八、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安全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
九、其他有關核物料管制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