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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水利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水利法、溫泉法、自來水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審訂及公(發)布相關法制作業事宜。
二、水利相關訴願、國家賠償、契約與業務行政涉及法令相關案件之協助及彙辦。
三、水權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四、鑿井業務管理。
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辦理。
六、海堤與排水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七、河川管理制度、規範與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八、河川、排水與海堤除休閒場地以外空間,使用管理之推廣及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