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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置水庫 (堰壩) 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
轉、防洪、維護環保、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