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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