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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