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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資料,有複製之必要時,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指定專責人員製作,並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及其份數。
檢察機關之卷證有複製之必要時,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指定專責人員在辦公處所內為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