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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