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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