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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