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2:0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各級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學生每月輔導、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之學生,其累進處遇之輔導、操行各級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核記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九分,操行二.九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三分,操行三.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七分,操行三.七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