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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