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矯訓所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報請法務部核定成績
及格者,發給訓練及格證書,並函知服務機關及銓敘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