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1: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
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