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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