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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