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