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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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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