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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測謊完成後,測謊人員、測謊機關(構)應製作測謊報告書,函覆原委託之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測謊報告書應載明測謊時間、地點、使用技術、結果及實施過程所得資訊,並檢附測謊圖譜及測謊人員資歷表。
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因職務知悉與測謊結果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觀護人經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同意,得於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中提出測謊結果,供性侵害防治中心、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執行人員或警察機關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