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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
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