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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