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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財團法人應於收受前條本會准予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或章
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