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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下列資訊,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予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於取得該資訊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一、案名及內容。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四、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