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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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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