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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對於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於發射前實施安全檢查。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對得進入發射場域管制區之作業人員,實施安全查核,並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調查。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進入發射場域作業時,應遵從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揮,並協助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監控附近活動之人員及交通工具,以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及交通工具接近載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