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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不符合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