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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園區科學工業之從業人員,至國內大專校院選修相關課程,或參加國內訓
練機構舉辦之相關訓練,成績合於標準者,得由管理局酌予獎助學費或訓
練費,獎助金額以管理局與園區科學工業各負擔半數為原則。
前項在職進修之獎助,由管理局擬訂,報請國科會核定後實施。所需經費
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