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4: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費,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學雜費、推廣教育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