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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