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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原服務學校、機構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服務學校、機構申請解除登載。
前項受登載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依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或任用者,或依教師法第十八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議決六個月至三年不得聘任者,於期間經過後,由本資料庫解除登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