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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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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遺族如係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
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